威海春天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威海市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海春天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威海市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海春天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3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威环民初字第2622-1号
原告威海市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系原告职工。
委托代理人XXX,系原告职工。
被告威海春天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海春天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照原告申请的标的额200000元,查封被告名下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宫伟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