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2民初4782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告:淄博市淄川天元广告装饰中心,住所地淄川区通济街**。
主要负责人:***,经理。
被告:***,女,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鲁0302民初478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淄博市淄川天元广告装饰中心、***的银行存款10332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向本院提出要求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淄博市淄川天元广告装饰中心、***银行存款在103320元以内的查封或冻结。
审判员 王 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