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淄川天元广告装饰中心

某某、淄博市淄川天元广告装饰中心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2执保1379号 申请人:**,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天元广告装饰中心,住所地,淄川区通济街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06371399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天元广告装饰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天元广告装饰中心、***的银行存款10332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码:021937030200040200008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天元广告装饰中心、***的银行存款10332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