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2执保1379号
申请人:**,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天元广告装饰中心,住所地,淄川区通济街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06371399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天元广告装饰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天元广告装饰中心、***的银行存款10332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码:021937030200040200008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天元广告装饰中心、***的银行存款10332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