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江商初字第35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XX。
被告杭州震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繁有。
原告***为与被告XX、杭州震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发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逾期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方于2014年2月26日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晁敏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金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