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捷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兰州捷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庆阳市测绘地理信息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甘1002民初528号
原告:兰州捷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75号(大学科技园1号楼A座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男,汉族,该公司项目部经理,住兰州市。
被告:庆阳市测绘地理信息局,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广场南路。
法定代理人:葛新民(已退休)。
负责人:范建平,任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祯,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捷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庆阳市测绘地理信息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兰州捷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9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货款利息94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10日,原、被告双方就庆阳市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土资源专业数据业务集中平台项目》签订了采购合同,为执行国土资源专业数据业务集中平台合同,在交接数据时,由于被告单位的服务器配置太低,数据难以运行,经被告同意由原告代理采购服务器两台,以便使数据正常交接运行,两台共计货款玖万元整,被告当时未付款暂时赊欠,待后结付。原告之后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该款已拖欠两年零四个月,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5%计算的利息为9450元整。该笔款项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庆阳市测绘地理信息局于2019年4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兰州捷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0000元;
二、原告兰州捷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2286元,减半收取1143元,由原告兰州捷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文晓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玉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