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仟顺广发彩板钢构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仟顺广发彩板钢构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新0109民初2022号
原告:新疆仟顺广发彩板钢构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代理人:王慧,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新疆仟顺广发彩板钢构安装有限公司(简称仟顺广发公司)与被告**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仟顺广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仟顺广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活动板房安装费35364元;二、判令被告承担延期付款利息3965元((2017年5月25日至2019年4月25日共23月按月利率4.875‰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仟顺广发公司为**安装活动板房。2017经结算,**共欠仟顺广发公司安装费35364元拖欠不付。
被告**没有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9日,原告仟顺广发公司与**签订了一份活动板房协议书,约定由仟顺广发公司为**安装活动板房,面积为589.4元,单价每平方60元。合同签订后,仟顺广发公司按约定为**安装了活动板房。2017年5月20日,双方对活动板房进行验收并出具了验收证明一份。同年5月24日,**在验收证明上签名并注明每平方60元,合计35364元。后仟顺广发公司多次索要欠款,**拒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仟顺广发公司的安装费35364元有原告仟顺广发公司与被告**签订活动板房协议书、被告**签字确认的验收证明以及仟顺广发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拖欠不付,属违约,仟顺广发公司要求**偿还,本院应予支持。仟顺广发公司有关延期付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一审庭审中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欠原告仟顺广发公司安装费35364元、逾期付款利息3965元,本息合计39329元,由被告**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61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451.61(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主债务履行之日前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虎文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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