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第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武汉魔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武汉第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终40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魔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石洋、幺铺村**。
法定代表人:李记恩,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第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1-1202。
法定代表人:周祖勤,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武汉魔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第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4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魔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均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或申请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汉魔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代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倩
书记员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