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执1231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第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油纱路16号电线电缆制造1号楼-办公楼1-6层(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第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鄂0106民初199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第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汇票款359000元、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的利息18582.2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612.7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74元,执行费5604元;以上款项共计399573元(未将自2022年10月20日起至票据款、利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计算在内,待票据款、利息清偿完毕后,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标准计算应支付的利息)。但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399573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裴 辉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