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6427号
原告:武汉第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油纱路16号电线电缆制造1号楼-办公楼1-6层(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第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武汉第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第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田 野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