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兴跃机械有限公司

泉州兴跃机械有限公司与南京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4民初3085号之一

原告:泉州兴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庄田村下庄291号。

法定代表人:符岁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远,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武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泉州兴跃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泉州兴跃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兴跃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南京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兴跃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泉州兴跃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静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童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