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4民初3086号
原告:泉州兴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庄田村下庄**。
法定代表人:符岁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远,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威路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时代总部基地**第二部分****楼3-107/div>
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泉州兴跃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威路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泉州兴跃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兴跃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济南威路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兴跃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3元,减半收取计631.5元,由泉州兴跃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静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童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