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

***与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民申18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父亲),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01民终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9年3月20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