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兵0603执260号
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草湖农场:
关于申请执行人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草湖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兵06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草湖农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草湖农场履行案款1224223.95元。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草湖农场应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14642元。
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224223.95元(其中包含执行费14642元)。申请执行人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并承担执行费。至此,申请执行人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兵06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