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民终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乐,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6民初6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5.85元(***已预交),减半收取307.93元,由***负担,余款307.92元由本院退还给***。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淑梅
审判员 王 菲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刘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