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

新疆亿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137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亿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77号8层办公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的(2022)新0106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9347.6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雷 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