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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双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双河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0502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双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双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双河分公司,经营场所新疆双河市。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双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双河分公司、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兵05民终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双河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6809590.96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案件款6809590.96元未执行。 被执行人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双河分公司、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现在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       宁 审判员 智       京 审判员 刘   晓   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地尼亚尔·**都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