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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河市宏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双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0502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双河市宏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双河市。 法定代表人:苏林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双河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双河市。 负责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双河市宏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双河分公司、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兵0502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双河市宏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070013元,已执行508250.48元,尚有561762.52元未执行,执行费13100元,合计574862.52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双河分公司、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航 审判员 潘 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