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

新疆亿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0106民初86号 原告:新疆亿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77号8层办公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乐,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新疆亿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方公司)与被告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建咨公司支付亿方公司工程款152740元;2.请求判令建咨公司支付亿方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7274元(按照总工程款372740元的10%计算);3.请求判令建咨公司支付亿方公司保全费1470元、保全担保费700元;4.请求判令建咨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亿方公司与建咨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亿方公司承包建咨公司建咨园项目道路路面沥青混凝土施工工程,工程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价为416000元。合同签订后,亿方公司依约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后双方于2019年8月11日达成补充协议,增加了施工量。2019年10月8日,双方就施工工程量进行结算,亿方公司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建咨公司向亿方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152740元迟迟未付,经亿方公司多次催要,建咨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故亿方公司诉至法院。 建咨公司辩称,我方确实采购原告的沥青混凝土剩余152740元的工程款未付,保全费、保险费及诉讼费均愿意承担,但是违约金不愿意承担,如果承担违约金,亿方公司主张过高,请法院依法调整。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亿方公司(乙方)与建咨公司(甲方)签订《建咨园项目道路路面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亿方公司承包建咨公司建咨园项目道路路面沥青混凝土施工工程,工程量5200㎡,包工包料80元/㎡,工程总价为416000元;乙方人员、机械、设备、进场施工,铺设完第一层4cm厚AC-16层沥青混凝土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总额的30%工程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必须在第2个月内再支付乙方工程总额的30%,余款应在12月31日前付清总额的35%;预留5%的质保金,期限2年,2年后无发现质量问题返还质保金;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甲方不得以其他方式迟延付款,否则,造成不良影响均为有甲方承担,如违约承担总工程款10%的违约金等内容。 2019年8月11日,亿方公司(乙方)与建咨公司(甲方)签订《建咨园项目道路路面沥青混凝土施工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主要内容为,1#楼前摊铺沥青路面厚度增加至8厘米,此部分面积1200㎡,含税单价105元/㎡,最终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其余面积为4000㎡,按原合同铺设沥青,厚度平均为6cm,含税单价80元/㎡,最终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等内容。上述合同签订后,亿方公司按约定进行了施工,2019年9月5日,经建咨公司检测合格,出具《沥青混凝土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019年10月8日,经亿方公司与建咨公司建咨园项目部对施工总量核算后,签订《沥青路面结算单》一份,载明亿方公司完成工程量,4cm厚AC-16,2cm厚AC-13沥青面3163㎡;6cm厚AC-16,3cm厚AC-13沥青面1140㎡。上述工程量合计工程款372740元(3163㎡×80元/㎡+1140㎡×105元/㎡)。建咨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亿方公司工程款120000元,于2020年9月21日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剩余工程款152740元(含5%质保金),建咨公司至今未付。 另查明,亿方公司因本案申请对建咨公司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支付案件申请费1470.07元,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00元。 以上事实有亿方公司提交的《建咨园项目道路路面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建咨园项目道路路面沥青混凝土施工补充协议》《沥青混凝土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沥青路面结算单》、付款凭证、(2021)新0106财保4512号民事裁定书、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亿方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后,与建咨公司就工程量进行了核算,现质保期已过,建咨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亿方公司工程款152740元未付,建咨公司对此认可并予以确认,故亿方公司要求建咨公司支付工程款15274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亿方公司要求建咨公司支付违约金37274元(按照总工程款372740元的10%计算)的诉讼请求。建咨公司辩称,违约金不愿意承担,如果承担违约金,亿方公司主张过高,请法院依法调整。本院认为,建咨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金,应当承当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根据案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甲方不得以其他方式迟延付款,否则,造成不良影响均由甲方承担,如违约承担总工程款10%的违约金。虽然案涉合同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的,但建咨公司提出亿方公司主张过高,请法院依法调整的意见,且亿方公司就建咨公司违约行为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未举证证明,故综合考虑本案履行情况、当事人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本院酌定,建咨公司向亿方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关于亿方公司要求建咨公司支付保全费1470元、保全担保费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亿方公司因本案申请对建咨公司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支付案件申请费1470.07元,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00元,建咨公司对上述款项均愿意承担,故亿方公司上述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亿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工程款152740元; 二、被告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亿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三、被告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亿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1470元、保全担保费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3.68元,减半收取计2071.84元(原告新疆亿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亿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6.22元,被告新疆建咨园林艺术有限公司负担1885.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