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0103民初11862号
原告:新疆某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乌鲁木齐市某某局(乌鲁木齐市某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负责人:***,该单位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员工。
原告新疆某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某某局(乌鲁木齐市某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2024年1月12日,新疆某园林艺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某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888.22元,减半收取计8,444.11元(新疆某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未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