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0103民初11550号
原告:新疆某某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乌鲁木齐市林业局(园林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88号。
负责人:***,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新疆某某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林业局(园林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2024年2月9日,原告新疆某某园林艺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某某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10,566.13元,由原告新疆某某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