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5执526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矿山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睢溪县经济开发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760820984C。
法定代表人:胡善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润德科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行委茫崖镇福利区昆仑路西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MA752RGP5H。
法定代表人:赵云鹏。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淮北矿山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润德科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05民初41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青海润德科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淮北矿山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设备款235000元,诉讼费2484元,本案执行费3425元,共计240909元。
在执行中,本院查询了青海润德科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经查询被执行人青海润德科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性收益。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将被执行人青海润德科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淮北矿山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淮北矿山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庄怀宁
审判员 王艳利
审判员 敖 敏
二O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成琴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