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21执3590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矿山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胡善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濉溪县永升恒茂塑料厂,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执行事务合伙人:韩权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皖0621民初188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濉溪县永升恒茂塑料厂(原濉溪县永升塑料再生厂)名下有位于濉溪××××区××路北侧濉出国用(20××)第×××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7755平方米),濉出国用(20××)第×××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5173.3平方米),濉私房字第××号自建房(建筑面积13.36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濉溪县永升恒茂塑料厂(原濉溪县永升塑料再生厂)名下位于濉溪××××区××路北侧濉出国用(20××)第×××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7755平方米),濉出国用(20××)第×××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5173.3平方米),濉私房字第××号自建房(建筑面积13.36平方米)。
二、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责令被执行人于上述财产查封之日起10日内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处理。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金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