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山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淮北矿山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康市金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928执742号

淮北矿业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安康市金峰矿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淮北矿业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康市金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陕0928民初115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康市金峰矿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完全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北矿业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安康市金峰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尚未给付的质保金及货款382819.6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安康市金峰矿业有限公司经营困难、已经停产,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限被执行人安康市金峰矿业有限公司自协议签订之日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淮北矿业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质保金和货款267973.72元,现被执行人安康市金峰矿业有限公司已按与申请执行人淮北矿业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协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928执74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7月27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