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民申28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鲁商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九王庄村村委会东南500米。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鲁商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2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述二被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格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鲁商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鲁商北分公司)、鲁商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商生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3民终12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进行枉法裁判。(二)原审法官通过故意不对鲁商北分公司复制件组织证据三性的质证与辩论,故意裁定遗漏未对***25个证据组织质证与辩论,客观上导致***无法基于相关证据行使法定的辩论权利,严重违反二审不能违法剥夺当事人提交证据实施质证辩论权利的法定程序。(三)原审法官明知未出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证据原件,客观上不可能对不存在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质证,却通过故意违背立案证据审核的相关法律,不要求鲁商北分公司提交证据原件或合法有效的复制件,通过故意违背庭审质证的相关法律,未质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通过故意不公开综合判断本案是否存在作为立案依据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结果和理由进行枉法判决。(四)***在原审中多次向法庭质疑鲁商北分公司及其提供复制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请求法院调查收集***不可能自行收集的《蓝岸丽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原审法官不仅没有依法调查收集,也没有依法履职追加本案开发商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第三人。(五)原审法官不仅没有要求鲁商北分公司提交证据原件或合法有效的复制件,反而故意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仅仅依据原告提交的拼凑、伪造的没有法律效力的复制件就作出了错误认定。(六)原审法官不对庭审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并公开判断结果和理由,在明显缺乏证据的情况下错误认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存在这一基本事实。(七)原审法官通过故意混淆其理解的证据清单与***实际提交的二审证据清单的明显不同,不对***二审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认定,裁定遗漏了***25份重要证据。(八)被原审法官裁定遗漏的***25份重要证据依法属于再审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作出的错误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鲁商北分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应予再审的情形。***的再审请求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故请依法予以驳回。
鲁商生活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应予再审的情形。***的再审请求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故请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关于***的房屋坐落问题,***未提交不动产登记证书予以证明,而根据其房屋预售合同记载,房屋坐落为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九王庄村G04住宅楼3层2单元302,根据《面积实测补差协议》记载,该房屋的编号为北京市顺义区月亮湾绿色家园三区1号楼2单元302。根据前期物业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鲁商北分公司系上述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故鲁商北分公司诉请三区1号楼2单元302的物业费,诉讼主体并无不当。关于前期物业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存在不同的问题,首先两份文件均记载鲁商北分公司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均与鲁商北分公司具有约束力和关联性,其次,二审法院已经按照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的2.9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算物业费,并未按照前期物业合同5.8元或者6.8元的标准计算物业费,适用了有利于业主一方的标准。关于反诉是否受理的问题,因***的部分反诉请求系要求基于合同诈骗赔偿其各项损失和违约责任,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二审法院对其反诉不予准许并无不当。对于***在本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追加第三人的申请,二审法院准许其追加鲁商生活公司,对其追加银座房地产公司及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鲁商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未予准许亦无不当。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结合双方的诉辩主张及举证情况,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得当。***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新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主张,缺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故***关于原审法官枉法裁判的主张亦缺乏依据。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