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13民初3723号
原告:鲁商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2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马山路83号。
原告鲁商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后,2025年4月30日,原告鲁商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交纳物业费为由,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鲁商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鲁商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计496元,由鲁商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