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商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鲁商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13民初3723号 原告:鲁商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2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马山路83号。 原告鲁商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后,2025年4月30日,原告鲁商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交纳物业费为由,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鲁商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鲁商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计496元,由鲁商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