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特960号
申请人:平江县信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城关镇首家坪滨江花园南1栋107。
法定代表人:李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要然,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信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大道东290号保利大都汇3栋办公楼410房。
法定代表人:刘威,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泽霖,广州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永宏,广州天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平江县信可装饰有限公司(下简称装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信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下简称体育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装饰公司请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体育公司于2018年8月2日签订的《混合型跑道场材料购销合同》中“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发向起诉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的仲裁条款无效。事实与理由: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不明,该仲裁协议无效。体育公司地处广东省,在广东省××辖区内,存在广州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江门仲裁委员会等众多仲裁机构,且起诉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也包括申请人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的岳阳仲裁委员会。因此,申请人认为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和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应属无效。
被申请人体育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是明确的,因为体育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故可以确定是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装饰公司向岳阳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申请,体育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材料,不清楚其是否提出该申请。
经审查查明:装饰公司作为需方、与供方体育公司于2018年8月2日签订的《混合型跑道材料购销合同》第六条约定“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起诉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体育公司依据上述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19年7月1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下简称广仲)以装饰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提起了关于承揽合同的仲裁申请,广仲于2019年7月11日受理并向装饰公司发出(2019)穗仲案字第9492号仲裁通知。
2019年7月31日,装饰公司向岳阳仲裁委员会以体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了关于承揽合同的仲裁申请。岳阳仲裁委员会当日受理该案,并向装饰公司发出岳仲立字[2019]29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9年8月1日,装饰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案涉《混合型跑道材料购销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纠纷“可依法向起诉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该条款应当解释为由首先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所在地即广东省广州市和湖南省岳阳市,均设有唯一的仲裁机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据此,应当认定涉案仲裁协议有效。装饰公司认为仲裁协议无效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平江县信可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平江县信可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明艳
审判员 李志明
审判员 罗 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思泳
李蕴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