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2民特17号
申请人: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街66-1号A幢20-3,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02月20日出生,住云阳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称,***工伤后我公司已于2015年11月19日与其达成工伤待遇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但云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不采信已达成的工伤待遇和解协议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撤销***仲案字【2017】第6号仲裁裁决书。
被申请人***称,仲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7年2月15日,重庆市云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案字【2017】第6号仲裁裁决: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生活津贴、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检查费、交通住宿费、医疗费等工伤待遇共计69655.02元。
在上述裁决中,重庆市云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工伤后与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达成的工伤待遇和解协议虽已履行,但因该协议显失公平而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工伤后与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达成的工伤待遇和解协议在未经法定程序确认无效或变更、撤销的情况下,重庆市云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显失公平为由对该协议不予采信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重庆市云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案字【2017】第6号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重庆市云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案字【2017】第6号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田 敏
审 判 员  肖 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柯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