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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壹点智胜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郑州汇彩彩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李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3民初476号 原告:四川壹点智胜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MA65KD920G,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汇彩彩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4FBYA8L,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工业区轻工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成。 被告:李海洋,男,生于1987年6月7日,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四川壹点智胜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汇彩彩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李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壹点智胜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壹点智胜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四川壹点智胜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