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医药集团公司

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医药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民初6604号

原告:***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MA地块(创业三路**)。

法定代表人:卢子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博,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日照医药集团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海曲中路**

法定代表人:尚宪军。

原告***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医药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双方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为由,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5元,由原告***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朝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陶倩

书记员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