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破申2号
申请人:日照医药集团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85231T。
法定代表人:尚宪军,总经理。
2020年7月28日申请人日照医药集团公司以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日照医药集团公司成立于1989年8月1日,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资本100万元。主营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批发;Ⅱ、类医疗器械销售;批发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品)(以上范围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保健食品批发(凭有效备案登记表经营);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学试剂(不含监控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及国家专项许可产品)、玻璃仪器、洗涤化妆用品、日用百货、健身器材、家用电器、计算机设备及软件销售;商务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理财等国家专项许可项目);包装用瓶塞、哑铃生产、销售(仅限分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截至2020年2月29日,企业资产额809.02万元,负债总额6964.92万元,所有者权益-6155.20万元,资产负债率860.82%,已明显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日照医药集团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受理条件,申请人的申请属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日照医药集团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田玉斌
审判员 滕聿江
审判员 田仕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吴俊霞
书记员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