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300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日照医药集团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医药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3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89930.2元。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29日作出的(2021)鲁11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2021年2月2日作出的(2021)鲁11破1号决定书。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退回189930.2元,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及时向破产财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执30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洪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褚艺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