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702民初2973号
原告:成都地奥集团天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农产品加工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日照医药集团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中路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地奥集团天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医药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地奥集团天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地奥集团天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地奥集团天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