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博创意产业有限公司

遂宁市漾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博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3民初520号

原告:遂宁市漾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高新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西部铁路物流园B3-3四楼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MA6269QC0L。

法定代表人:刘伟。

被告:江苏华博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6号2幢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954996F。

法定代表人:周志明。

原告遂宁市漾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博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遂宁市漾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同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遂宁市漾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遂宁市漾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长鑫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夏春梅

书 记 员 杨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