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博创意产业有限公司

江苏华博创意产业有限公司、盐城市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财保57号
申请人:江苏华博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72号5层。
法定代表人:周志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市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职教园区景观大道(盐城交通技师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朱鸿根,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华博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市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华博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向盐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727719.22元的存款、财产进行保全,同时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2021年10月13日,盐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华博创意产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727719.2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 治
审 判 员  陈风泰
审 判 员  周光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于 进
书 记 员  包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