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博创意产业有限公司

江西西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博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02民初1411号
原告:*西西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357号财富广场B座13层1303、13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7496171W。
法定代表人:陈忠。
委托代理人:**,*西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西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华博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6号1栋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95499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西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华博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西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375元,原告承担2375元。
审判长齐进斌
人民陪审员涂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