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803民初4152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原告:**,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老边区。
原告:***,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路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霓,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空港(北京)建设工程总队,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D-116.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工程师。
被告:辽阳市***区市政工程处,,住所地:***区汤河乡小安平村
投资人:***。
被告:盖州市金铮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西城办事处自治村枫景名城**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5日出生,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被告:***,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
被告:**,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住盖州市。
原告***、**、***与被告营口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天空港(北京)建设工程总队、辽阳市***区市政工程处、盖州市金铮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2021年3月18日,原告***、**、***接到交纳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曲 波
人民陪审员 宿 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