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利达市政工程处

辽阳市某某区市政工程处与辽阳市某某区汤河镇某某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005民初138号 原告:辽阳市***区市政工程处,住所地:辽阳市***区汤河乡小安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市***区汤河镇***民委员会,住所地:辽阳市***区汤河镇***。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辽阳市***区汤河镇***民委员会会计,住辽阳市***区。 原告辽阳市***区市政工程处与被告辽阳市***区汤河镇***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辽阳市***区市政工程处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市***区市政工程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市***区市政工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14.00元,减半收取5,307.00元,由原告辽阳市***区市政工程处负担(原告已交)。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源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车军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