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005民初138号
原告:辽阳市***区市政工程处,住所地:辽阳市***区汤河乡小安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市***区汤河镇***民委员会,住所地:辽阳市***区汤河镇***。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辽阳市***区汤河镇***民委员会会计,住辽阳市***区。
原告辽阳市***区市政工程处与被告辽阳市***区汤河镇***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辽阳市***区市政工程处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市***区市政工程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市***区市政工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14.00元,减半收取5,307.00元,由原告辽阳市***区市政工程处负担(原告已交)。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源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车军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