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筑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全筑建设有限公司与随州市宏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13民初313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全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
法定代表人:曹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华,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斌,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随州市宏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草店镇岳家湾村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赵明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元敏,湖北君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全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筑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随州市宏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5)鄂随州中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全筑公司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8)鄂民终1148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华、黄文斌,被告宏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明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戈元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宏伟公司给付原告累欠装饰工程款本金1553.16万元及利息528.58万元(利息以1553.16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3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26日),以上共计2081.74万元;2、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湖北随州神农大酒店室内装饰工程(以下简称涉案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原告作为涉案装饰工程承包方,被告作为发包方,合同约定:工程款计算,原告包工包料,合同总价一次性包干5550万元,工程量如有追加价款按实另行增加,工程量如有减少按减少部分的10%赔偿原告损失;工程款支付: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竣工时付款至实际工程量的94%,审计结束时付至总额的97%,余款总额的3%,作为保修金,待竣工两年后一次性支付;工期210天;工程款决算,承包人提交完整竣工图纸和其他结算资料后两个月内审计完毕,逾期未审计完毕的,不再另行审计,按承包人提交工程决算书进行决算。
原告于2013年3月初开始进行样品房施工,由于被告工地土建工程及水电安装工程遗留瑕疵太多,土建及水电未能完成结尾工程,造成三大(土建、水电、装饰)工程同室操作,被告一直没有按约“下达正式要求原告进场通知书”,原告无法进行正常施工,其他土建、水电工程滞后,结果原告被窝工4个多月,一直到该年7月底原告才勉强得以全面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部分已完工程,又被水电、土建施工方破坏,原告被逼重新返工。被告为了能接待2014年1月14日随县(人大、政协)两会,强行要求原告2013年11月份完工,原告无奈,加班加点于2013年12月20日竣工,被告于2013年12月30日,对原告装饰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原告也按约进行了后期维修至今。截止原告起诉,被告仅付工程款4050万元,尚欠工程款本金1500万元。经多次催要无果,请求法院判如所诉。
被告宏伟公司辩称:一、原告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故其与答辩人于2013年1月24日所签订的《湖北随州神农国际大酒店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属无效合同。原告属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贰级资质企业,仅可承担单项工程合同额不高于1200万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故其在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情况下,超越资质等级与答辩人签订合同标的为5550万元的施工合同,依法应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二、原告所诉与客观事实不符。1、原告承建工程范围中,水疗区装修工程至今未能完工(如淋浴区窗帘未安装、竹木地板未安装、墙面乳胶漆未刷、地面石材未水洗、地面石材未水洗磨平等使用,且经答辩人多次函告,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但原告恶意逃避、擅自退场,致使案涉工程无法全面验收、结算。2、原告施工过程中,从未按合同约定向答辩人提交工程进度表。经财务核账,截止到2013年11月30日至,答辩人已付原告工程款4050万元。3、原告交付的主楼客房、餐厅,在质保期内,出现大量质量问题,经答辩人多次函告,要求原告履行维修义务,但原告工作人员均以无法维修为由,恶意拖延至今,已造成答辩人巨大经济损失。三、原告的诉请依法不能成立。(一)原告诉请给付工程下欠款1500万元及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1、原告已完工工程(客房、餐饮楼)质量不合格,无法达到合同约定验收合格标准,现主张结算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2014年4月29日,原、被告双方共同派员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及质量排查。验收结果经原告签字确认:工程质量不合格。且至今原告未予修复。2、原告主张答辩人下欠工程款为1500万元无事实依据,未考虑工程变更减少及错算问题。(1)原、被告间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是在原告预算书报价的基础上优惠3%而协商确定。但经核实,原告预算书存在明显错算情形,分项报价与汇总金额严重不符。经测算,错算金额为1886046.34元。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原告错算金额1886046.34元依法应从工程价款中予以扣减。(2)原告施工存在大量工程量减少情形,经初步计算,未做或少做工程造价达11091387.40元,同比核减管理费、利润、税金、人工费调差等约230万元,合计13391387.4元。依法应从工程价款中予以扣减。因此,在不考虑工程质量的情况下,依据双方间合同约定,施工范围内工程价款为5550万元,应扣减错算1886046.34元、减少工程价款13391387.4元,实际工程款为40222566.3元。现原告已支付4050万元,实际已多付277433.70元。(二)原告主张窝工损失的请求不成立。1、原告自认,其已于2013年3月入场开始施工建设,并于2013年12月20日完工。事实表明,原告的违约行为客观存在。2、答辩人已依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施工前准备工作,并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3、原告诉称的所谓“三大工程同时施工”的理由,明显违背建设规范常理。如该事实真实存在,原告也不可能进场施工。(三)依合同约定,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已完成工程成品在竣工交验交付前负有保管义务。因此,原告诉称的施工成果被毁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或向直接侵权人予以主张。(四)原告工棚及办公用品由其自行拆除,现主张赔偿属典型的滥用诉权。四、关于本案工程结算问题,答辩人一直主张,在双方现场实际测量变更(增、减)工程量的基础上,认质认价,据实结算。五、因原告交付的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大量质量问题,经答辩人多次函告维修、重做,但原告拒不履行。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宏伟公司提出反诉。请求事项:1、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全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将防火门、窗帘等未施工部分工程(详见主楼未施工部分、未做客房五金、未做消防门、餐饮楼未施工、水区未做工程量、未做窗帘清单)施工完毕或据实扣减工程款9996925.23元(具体价款以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为准);2、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对已施工但不符合合同约定,单位数量错误部分工程价款2308676.78元及以次充好部分材料价差812280.5元据实予以扣减(具体价款以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为准);3、依法将反诉被告预算书中错算多计价款1829474.71元从工程总价款中扣减;4、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对2014年4月29日《二次装修工程检查验收情况》中载明已施工质量不合格部分返工重做或赔偿相应工程返修费用700万元(具体价款以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为准);5、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工程全部资料及已领款税票;6、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24日,双方签订《湖北省随州神农国家大酒店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1、反诉原告将其随州神农国际大酒店室内装饰工程交由反诉被告承建。2、承包范围:随州神农国际大酒店室内装饰工程(详见双方认可的承包方工程量清单预算书),不含8层新增客房及走道部分,水电、消防、别墅、会所等。3、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4、工期为210天。5、质量标准为合格。6、合同价款为5550万元。合同还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付款办法、工程量变更结算、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依约将具备施工条件要求的装修工程交由反诉被告进场施工。期间,因反诉被告不按设计图纸作法说明及建设规范要求施工,导致大量工程返工,无法在合同约定期内完工、交付。后经反诉原告多次催告,反诉被告才于2013年12月底将存有大量质量问题的主楼客房、餐厅工程施工完毕(水疗区至今未完工),临时交付反诉原告迎接随县两会的召开,并承诺一定做好后期工作。2014年4月29日,经反诉原、被告派员组织对主楼客房、餐厅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反诉被告签字确认工程质量不合格,需整改或返工。后反诉原告多次催告反诉被告履行返工、重做义务,反诉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依合同约定应由反诉被告施工的水疗区,因反诉被告恶意逃避责任,擅自退场,至今未能完工交付反诉原告经营使用。经原告对被告已完成工程量核实(对比涉及图纸和反诉被告提供的工程清单预算书),可以确认:一是被告存在大量工程未施工(包括五金、消防门、窗帘、涂料、石材楼地面、订制旋转门等),据实核算工程直接费用为8056759.53元,同比核算相关费用为1940165.7元,合计9996925.23元;二是被告已施工部分不符合合同约定,其中单位数量错误部分(包括地毯、石材面积、窗帘盒尺寸、吊顶面积等单位数量错误)工程直接费用为1964831.3元,同比核算相关规费为343845.48元,合计2308676.78元;三是部分材料以次充好,与设计、报价清单不符,造成已施工部分存在大量安全隐患,经测算,仅该部分材料价差为812280.5元;四是被告在报价时,预算书存在明显错算多计价情形,分项报价与汇总金额严重不符,多算金额为1829474.71元。综上,反诉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请法院依法裁决。
反诉被告全筑公司辩称:1、涉案合同经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宏伟公司拖欠工程款,全筑公司有权拒绝履行;2、关于扣减“未施工部分”“单位数量错误部分”“以次充好部分材料价差”及“预算书中错算多计价款”问题。因涉案合同系总价合同,除工程量发生变更外,合同总价不发生调整,全筑公司向宏伟公司提交的决算书已经对工程量变更部分作出调整,宏伟公司要求另行重复扣减,无依据。依据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为5550万元,决算报告显示未做部分527.8万元,新增加的签证工程量328万元,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为5350万元,宏伟公司尚欠工程款1300万元。该工程已经被宏伟公司占有使用,宏伟公司已超过法定质量异议及保修期限;3、关于2014年4月29日《二次装修工程检查验收情况》中质量部合格的返修费用问题。涉案工程已经省院裁定认定宏伟公司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支付对价的条件已经成就,宏伟公司已经失去了质疑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相关权利,涉案工程交付后全筑公司组建了维修队已经全面履行了维修义务;4、全筑公司已经将决算书两套、总平面图一套等相关资料交给了宏伟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明忠,全筑公司已经将上述义务履行完毕,宏伟公司怠于支付工程价款,全筑公司有权行使抗辩权,开具税票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的范畴,宏伟公司应对全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宏伟公司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3年1月24日,双方签订《湖北随州神农国际大酒店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全筑公司承包宏伟公司湖北随州神农国际大酒店室内装饰工程项目,施工地点湖北省随州市随县新县城,工程承包范围为:随州神农国际大酒店室内装饰工程(详见双方认可的承包方工程量清单预算书,该预算书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不含8层新增客房及走道部分、主楼雨棚、别墅会所、大堂主颙铜雕、水电安装、空调、消防、综合布线、布草、移动家俱、全部卫浴五金、所有灯具、开、关面板插座、卫生洁具、艺术品配套、绿化、家电、机电设备等,工程量清单中已报价的隔墙部分,如果土建单位已经施工的,由承包方负责按不超过工程量清单中该部分的报价与土建单位结算,甲方参与结算监督。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开工日期2013年3月1日,竣工日期:2013年9月1日,工期为210日历天。本合同实际开工时间以甲方下达的进场通知书为准,消防、强弱电、空调等没完工部分穿插作业。工程质量标准:合格(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合同价款伍仟伍佰伍拾万元(一次性包干)。该合同专用条款第二条第7款第1项约定,招标图纸不详部分需由承包人进行深化设计,承包人的深化设计在施工前需书面交发包人及监理认可。深化设计费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须另行支付。该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约定:12.1本合同价款采用包工包料固定总价法,合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子目及工程量单价、合价及总价包干固定。工程量清单外范围外的子目及工程量另计,此部分具体价格参照下面12.2条款执行。12.2合同价款调整范围及方法:如图纸变更等(承包人进行并征得甲方认可的深化设计、优化设计属设计变更)原因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减,综合单价须调整时按如下办法执行:(1)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结算时按市场定价结算,材料单价由双方按时价确定。(2)未列入本次招标范围预算书内的本工程其它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合同预算书中的相同子目执行,工程量按实结算。清单没有的相关项目综合单价套用最新的《湖北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湖北省安装工程计价表》以及相关规定,材料可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共同认质认价,认质认价的材料价为市场上可购买到的,并按设计图纸要求加工的半成品材料到现场施工点的价格,另加1%后双方书面确认(含税),作为双方最终确认的决算材料价,工日单价按95元/定额工,一并进行决算计价。新增加项目的结算(如八层客房及门厅、别墅)直接按工程直接费结算,不另计其他费用。(3)合同价款已经过严格审定并已优惠,工程结算及拨付工程尾款时不再另行优惠。(4)原设计中没有的材料采用甲乙双方认质认价的方式,材料价格及人工费计价按照上面12.2.(2)条款执行。发包人认质认价原则上应该在承包人提交报价后的5个日历天内完成,承包人如认为认价不能接受,应在接到发包人认质认价单2个日历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双方另行再议。如发包人证实在市场上能够按发包人认价购买同等级同质量的材料,发包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承包人,若承包人仍拒绝购买,则该种材料改为发包人供货,此部分仍由承包人施工,按清包工模式套用定额。12.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变更;(2)发包人认可的现场签证。(如无监理人,则以发包人签证为准)。13、工程款预付款及进度款:13.1本工程预付工程款甲乙双方另定补充协议。13.2进度款每月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70%进行支付,待双方认定15日内能完成全部工程量时总价款付至90%,待工程竣工工人退场时付2%,验收结束付总价款的2%,审计结束付总造价的3%,进度款于每月底28日支付。13.3进度款付款基数为合同价及已发生变更、签证之和。13.4工程签证及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增加部分工程款按工程进度在进度款支付时同期支付给乙方。13.5余款3%作为保修金,两年保修期满如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13.6保修金退还具体见保修书中“保修费用”。该合同第八条第15.2.1款约定:经双方最终确认对原设计进行如下几项材料变更。1.原设计大堂地面西班牙米黄部分改成奥特曼米黄。2.原地面帝王金石材改为金世纪。3.原大堂墙面、柱子意大利木纹改为欧亚米黄。4.西餐厅原瓷砖地面改为实木复合地板。5.原客房洗手合帝王灰改为土耳其灰。6.原客房地面波打线西西里灰改为阿富汗黑金花。7.餐饮楼大堂公共部分参照主楼大堂石材变更。8.餐饮楼大宴会厅地面全部改为地毯。9.餐饮楼2楼走道原瓷砖改为和一楼走道一样的石材。10.原设计木饰面及木作门的饰面统一改为直纹麦格利饰面索色,款式按原图纸不变,拼色部分采用花樟树瘤木。11.增加2至6层客房木作电视背景墙,由承包方负责设计深化甲方认定。12.墙纸、地毯、窗帘等材、地毯包方提供的样品发包方不满意可由发包方自行采购,最终结算时按照承包方预算中相关报价扣除此部分材料款,不另计扣任何费用。该合同第九条约定:竣工验收与结算:18、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认可的有关政府部门专业人员按合同约定标准进行竣工验收,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甲方擅自开业及局部或全部使用的,按竣工验收达到合同要求论。18.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贰个月内提供叁套完整的竣工图纸和其它资料。竣工资料需包括以下内容:设计变更、工程材料质保书、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图、质量验收记录等。18.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19。竣工结算:19.合同结算同专用条款第六条合同价款12.1及调整方法12.2条;19.2竣工结算审计原则:合同预算总工程款固定,变更部分工程量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现场实际测量。审计时间:在承包人提交好完整竣工图纸和其他资料后两个月内审计完毕,逾期末审计完毕的,不再另行审计按承包人提交工程决算书进行决算。该合同约定质量保修范围:实际施工范围内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合同签订后,全筑公司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客房样板房施工,并于2013年5月8日全部进场施工,2013年12月20日,全筑公司制作工程竣工报告,并要求宏伟公司委派人员祝斌在该报告上签字确认,但未按合同约定邀请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竣工验收,也未向宏伟公司提交相关技术档案、施工管理档案资料、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2013年12月30日,为迎接两会的召开,全筑公司将涉案工程交付宏伟公司使用。2013年12月30日,宏伟公司委派人员祝斌又在全筑公司制作的主体部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上签字“合格,同意验收,请做好后期维修工作”。
2014年4月29日,原被告双方对涉案工程已完工部分进行工程验收,制定《二次装修工程检查验收情况》,该次检查表明:一、餐饮楼。验收项目:墙面砖、石材。质量问题:大面积空鼓、开裂、空鼓率达80%,需全面返工、整改。石材多处断裂、破损,接缝明显,达不到质量要求,需按要求整改到位。验收结果:不合格。验收项目:木门、门套线条、脚线。质量问题:没有按要求使用实木(全部为密度板),不符合设计要求。验收结果:不合格。验收项目:天花板、墙纸。质量问题:开裂现象严重,达不到交付使用标准,需抓紧修整。验收结果:不合格。验收项目:栏杆及扶手。质量问题:松动、不牢固,存在安全隐患,达不到规范要求,需整改。验收结果:整改。验收项目:地面砖及石材。:地面砖及石材及一层地面砖高低不平,没勾缝,松动达不到质量要求,整改。验收结果:不合格。二、主楼。1、检查部位:主楼一层大堂及二、三层会议室、西餐厅及公卫。验收项目:墙面装,质量问题:墙面砖空鼓超过40%,验收结果:不合格。验收项目:石材,质量问题:断裂、破损现象严重,且有松动变形情况。验收结果:不合格。验收项目:木饰面,质量问题:大面积严重脱离、松动,拼装不到位,起鼓变形、错缝,且非真正实木。验收结果:不合格。验收项目:天棚及墙纸、门及门套线,质量问题:天棚有不同程度的起皮开裂现象,墙纸起鼓开裂变色的现象随处可见,80%的房间出此问题。门有局部变形、门套线没有打胶及门扇不好开启等现象。验收结果:不合格。验收项目:电梯,质量问题:主客梯内扶手松动,需更换。验收结果:整改。2、检查部位:客房房间。验收项目:墙面砖、窗台板、地面石材及浴缸、地面石材及浴缸问题:按房间计算,空鼓率达90%以上,有裂纹50%以上,验收结果:不合格。验收项目:衣柜、浴室门,质量问题:衣柜门变形达到65%以上。验收结果:不合格。验收项目:木饰面油漆,质量问题:油漆修补不完善,没修补等现象达35%以上。验收结果:达不到质量要求。验收项目:墙纸,质量问题:墙纸起泡、起皮、开裂、受潮、发霉达75%以上。验收结果:达不到质量要求。验收项目:淋浴房玻璃门。质量问题:门大小尺寸不合、松动、没打胶达20%以上。验收结果:达不到质量要求。3、检查部位:行政走廊。验收项目:综合。质量问题:墙纸起皮、木饰面油漆不完善、没修补好、色差大,门槛石断裂,天棚多处开裂,柜门关不上,门套线没打胶,墙面涂料脱落、起鼓,洗手间砖空鼓等。验收结果:整改。4、公共走道。验收项目:综合。质量问题:天棚不平,涂料不均匀、开裂,线条不顺直、粗糙,墙纸翘起、地毯掉毛等,验、地毯掉毛等。5、检查部位:楼梯间。验收项目:综合。质量问题:墙面涂料没做好,底没有打平,梯边缘开裂,踏步石材多处断裂,地面砖没有勾缝,地面砖没有勾缝等格。6、检查部位:大堂旋转楼梯。质量问题:踏步断裂、梯裙石材多处断裂,扶手装饰盖胶没打好等。验收结果:不合格。7、检查部位:客房门。质量问题:周边漏缝,下面漏光,关不严实。验收结果:不合格。验收后,全筑公司委派人员吴振辉、程宇昆、孙建东,被告委派人员祝斌、叶虎签字确认。宏伟公司并将此次验收结果当即向全筑公司函告,要求全筑公司尽快拿出解决方案。全筑公司收到函件后,未能全面履行维修义务。2014年9月22日,全筑公司将决算书以及工程相关资料交付宏伟公司。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宏伟公司申请对全筑公司装修工程的合同增加量、减少量、不符合合同施工的工程量及施工质量不合格部分的维修费用进行鉴定,本院经技术处委托随州市精致建设工程造价师事务有限公司对宏伟公司申请事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全筑公司与宏伟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涉及随州市随县神农大酒店室内装饰增减工程造价鉴定为-16107072.52元,明细如下:1、无争议工程造价:a、合同外工程量签证工程造价2585178.35元,b、未按合同施工工程造价:-1543919.22元,c、未做工程造价:-7997371.15元。小计-6956111.02元。2、有争议工程造价:a、不合格维修工程造价:-5888953.70元,b、未按合同施工(争议)工程造价-1164798.20元,c、少做工程造价-2805955.90元,小计-9859707.80元。3、以上按预算价与合同价下浮率合计工程造价:-16107072.52元即:(-6956111.02-9859707.8)*55500000/57942120.96=-16107072.52。”对于鉴定结论中无争议的工程造价本院予以采信,对于鉴定结论中有争议的工程造价,本院将结合全案案情综合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1、涉案合同是否有效?2、全筑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宏伟公司支付工程价款?3、宏伟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的数额?
关于焦点1:关于本案全筑公司与宏伟公司签订的《湖北随州神农国际大酒店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经庭审查证,全筑公司具有建筑装饰裝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仅能承担单位合同金额不高于1200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但涉案工程价款为55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的规定,全筑公司因超越资质等级与宏伟公司签订《湖北随州神农国际大酒店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关于焦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情况来看,全筑公司已于2013年12月30日将涉案工程交付宏伟公司实际使用,同时,宏伟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已向全筑公司支付工程款4050万元。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自宏伟公司实际使用之日起即应认定该工程已于2013年12月30日竣工并经该公司验收,全筑公司可据此主张涉案工程经结算后的剩余价款。
关于焦点3:本案涉案工程合同约定“采用包工包料固定总价法”,并据此约定涉案工程总价款为555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之规定,关于宏伟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款系在清单各项汇总后优惠3%的基础上计算出来,且在预算书中清单错算数额问题,未提供证据。双方合同对总价款的约定体现了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双方的总工程款应当按照双方合同中约定的5550万元进行计算。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全筑公司和宏伟公司均认可涉案工程有多做或者未做部分,本院也依照宏伟公司的申请对全筑公司未施工及少施工工程量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论中无争议工程造价,宏伟公司实际应当支付的价款应当扣减6956111.02元。
关于维修造价工程。虽然双方已经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验收,宏伟公司对涉案工程也已经实际使用,但在宏伟公司验收使用不久,双方又经过检查验收核实涉案工程确有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之处,根据双方于2014年4月29日签字确认的《二次装修工程检查验收情况》中载明全筑公司已经施工但是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工程项目,鉴定机构依据双方签字确认的《二次装修装修工程检查验收情况》表结合鉴定依据对需要维修的工程造价鉴定为5888953.70元,符合当时现状,故全筑公司应当支付宏伟公司上述维修价款,故鉴定意见中的维修费用本院予以采信。另鉴定结论中有争议的工程造价中未按合同施工工程造价、少做工程造价因涉案工程于2013年年底已由宏伟公司占有使用,至今长达7年之久,鉴定机构依据装修工程现状作出的鉴定意见明显不利于全筑公司,相关损失应当由宏伟公司自行承担,故本院对鉴定结论中有争议的未按合同施工工程造价和少做工程造价不予采信。
根据鉴定意见中按照预算价与合同价下浮率合计计算工程造价,上述应当从总工程款中核减的工程价款为(6956111.02+5888953.70)*55500000/57942120.96=12303670.93元,宏伟公司应当支付给全筑公司的工程剩余价款为55500000-40500000-12303670.93=2696329.07元。
另全筑公司要求宏伟公司支付其窝工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全筑公司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故全筑公司的该项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宏伟公司反诉要求全筑公司向其开具工程价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无论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求承包方收到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是发包方的合同权利,负有开具发票义务的乙方当事人未按法律规定开具法票的,相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开具发票。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全筑公司和宏伟公司的部分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随州市宏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江苏全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96329.07元及利息(利息以2696329.0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3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26日为止);
二、江苏全筑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在随州市宏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完工程款十五日内向随州市宏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具其已支付工程款等额的工程款发票;
三、驳回江苏全筑建设有限公司和随州市宏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52828.50元,由江苏全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4944.5元,由随州市宏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7884元。反诉费75768元减半收取37884元由随州市宏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艳丽
审判员  汪 莉
审判员  张 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夏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