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民终17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全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曹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雅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南通)律师事务虽律师。
上诉人江苏全筑建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江苏雅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7)苏0602民初4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雅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被本院判决解散,案涉装饰装修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一审法院应根据本案出现的新事实及合同的履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崇川区人民法院(2017)苏0602民初46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崇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全筑建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江苏雅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各自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39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