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民初2298号之二
原告:眉山市鑫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演武街130号22幢4楼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眉山市鑫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川1402民初229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4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诉讼中,原告提出申请减少财产保全金额,要求冻结被告32100元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川1402民初2298号之一民事裁定:1.对四川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乐山分行(开户账号:9839××××0601_00001)的银行存款在321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2.解除(2021)川1402执保24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对四川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原告眉山市鑫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眉山市鑫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眉山市鑫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82元,诉讼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眉山市鑫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