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1099号
原告:眉山市鑫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堡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3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眉山市鑫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堡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眉山市鑫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眉山市鑫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 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