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城交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眉山市鑫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民初522号 原告:眉山市鑫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营门口光荣路西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眉山市鑫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眉山市鑫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眉山市鑫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系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眉山市鑫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眉山市鑫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