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民初3007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29日生,***,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贵州省册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深兰电气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成致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92578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月6日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系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与被告四川深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