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民初2251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务农,住册亨县。
被告:四川深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成致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925786。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2月16日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公司职工,住贵阳市南明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宏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住所地:册亨县者楼街道红旗村三下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MA6HU5R45L。
负责人:***。
被告:贵州宏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湖南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22116531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深兰电气有限公司、贵州宏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贵州宏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合法、充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陈 秀 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