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8执4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住成都市温江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
申请执行人:***,男,200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
被执行人:四川深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05月19日以(2021)黔2628执保23号保全裁定对四川深兰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四川深兰电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深兰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1×××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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