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深兰特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8执4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住成都市温江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 申请执行人:***,男,200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 被执行人:四川深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05月19日以(2021)黔2628执保23号保全裁定对四川深兰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四川深兰电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深兰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1×××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联系电话:085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