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573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深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成致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925786。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深兰电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2021年3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8元,减半收取计21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