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执131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深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深兰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另一执行案件(2020)川0184执570号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拥有的川A×××××宝骏牌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债权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四***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川0184民初第43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015,380元及利息,经本次执行,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32,554元未缴纳。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丁 轮
审判员 陈 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