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深兰特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深兰电气有限公司、四某某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执131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深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深兰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另一执行案件(2020)川0184执570号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拥有的川A×××××宝骏牌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债权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四***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川0184民初第43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015,380元及利息,经本次执行,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32,554元未缴纳。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丁 轮 审判员  陈 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