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深兰特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深兰电气有限公司、四***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84民初4366号 原告:四川深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成致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1栋206**1楼5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深兰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兰公司)与被告四***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深兰公司提出对**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在300万元内予以冻结,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予以担保。2019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19)川0184民初43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总限额为300万元,期限为一年。深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深兰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成都润恒城农副产品冷链加工与电商物流产业园配电工程框架协议》;2.判令**公司返还深兰公司缴纳的项目合作诚意金250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公司支付拖欠深兰公司的工程款共计45万元及违约金4.5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全部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7日,深兰公司与**公司签订《成都润恒城农副产品冷链加工与电商物流产业园配电工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约定**公司将位于崇州市的成都润恒城农副产品冷链加工与电商物流产业园配电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发包给深兰公司施工,同时约定了工程概况、工期、签约协议价、工程进度款支付与结算等事宜;另外,《框架协议》还约定了诚意金的缴纳与退还:1.诚意金的支付在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深兰公司向**公司支付合作诚意金300万元;2.**公司在深兰公司进场施工第一批安装工程后14天内退还150万元,进场施工第二批安装工程后14天内退还1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14天内退还50万元。后,深兰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12日、9月20日向**公司账户转入案涉工程合作诚意金共计250万元。 2018年12月21日,深兰公司与**公司签订《成都崇州润恒城农副产品电商与冷链物流产业园临时施工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临电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工程期限、承包方式、图纸及材料要求、工程的验收及竣工、工程款支付等,其中合同价款为45万元。深兰公司按照《临电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了临电施工并于2019年1月21日交付**公司和当地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公司已使用,同时深兰公司向**公司提交了全套竣工报告、竣工资料以及电力部门的验收报告等。但**公司不仅未支付45万元工程款,且案涉工程由于各种原因已全部停止,《框架协议》无法履行,**公司应退还深兰公司缴纳的250万元诚意金。经深兰公司多次催讨,**公司均予以拒绝,故提起诉讼。 庭审中,深兰公司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其与**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因深兰公司增加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7日,深兰公司(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框架协议》约定,**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深兰公司施工,工程名称为成都润恒城农副产品冷链加工与电商物流产业园甲方所属(约86万平方米)开发内容(红线内)配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容为红线内配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工期约定为每批次计划开工时间暂定2018年/月/日起,总工程天数待定(具体以签订正式合同为准)。诚意金的缴纳与退还约定:1.诚意金的支付在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配电工程项目合作诚意金300万元。2.诚意金的退还2.1乙方按甲方要求进场施工第一批次地块配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进场后14天内退还150万元;2.2乙方按甲方要求进场施工第二批次地块配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进场后14天内退还100万元;2.3本工程所有施工内容配电设备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后14天内退还50万元。深兰公司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分别在该协议上签名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2018年9月12日和20日,深兰公司分别向**公司指定银行账户转款200万元和50万元。至此,深兰公司向**公司支付诚意金共计250万元。 2018年12月21日,深兰公司(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临电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成都崇州润恒城农副产品电商与冷链物流产业园B12-02、04地块临电施工安装工程(以下简称临电工程)。工程主要内容临电增容(强电工程清单范围内),工程期限15-20天。承包方式包干价(即包材料设备、包安装、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且通过当地供电部门通电验收合格并送电的承包方式)以全包形式。工程的验收及竣工:工程通电投运后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15日,乙方向甲方代表提交全套“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使用说明手册及业内资料),以及当地供电部门出具的通电验收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并办理竣工手续,逾期则未办理,视为甲方同意竣工。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及保修期,工程验收标准:工程质量应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以及符合当地有关电力部门验收标准。保修期:从投运之日起一年内属于乙方安装质量保修期(交付使用后变动的或违章操作以及自然损耗的除外)。合同价款为45万元整,按乙方提供的投标清单及设备材料品牌,规格型号执行。本工程结算方式为:合同价款为包干价(由乙方垫资)。工程款支付:1.乙方必须在规定的合同工期内完成本次安装工程,但不限于电缆井土建工程及配电和电力电缆安装等工程,所有电气设备投运正常,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提交本工程竣工资料一式四份给甲方,甲方以转款方式于2019年5月30日本项目售楼开始半月内由甲方拨付合同造价的95%给乙方,即42.75万元;2.工程总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支付全部质量保修金(无息)。竣工起止时间以通电投运时间起。违约责任: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10%计算。同时,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20天内偿付。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应继续履行合同。 2019年1月21日,案涉临电工程经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崇州分公司电气试验为合格。同日,深兰公司与**公司对案涉临电工程进行了现场移交,双方工作人员和接收单位工作人员在现场移交单上签字确认。2019年4月9日,深兰公司将临电工程资料(包括:竣工图和竣工资料)移交**公司,双方的工作人员在资料移交单上签字确认。 另查明,1.案涉工程所涉土地现处于被查封状态;2.就成都润恒城农副产品冷链加工与电商物流产业园项目**公司与其合作的企业存在纠纷,合作处于僵局状态,双方仍在诉讼中。 以上事实有《框架协议》《临电施工合同》、中国银行支付业务付款回单、现场移交单、临电工程竣工图、竣工资料及资料移交单、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财保15号和(2019)川01执保44号民事裁定书以及深兰公司的当庭**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深兰公司系具有电力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输变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资质的施工单位,与**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和《临电施工合同》,就案涉工程和临电工程施工进行约定。该两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缔约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深兰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解除《框架协议》,并要求**公司退还诚意金250万元;2.临电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公司是否应全额支付工程款45万元并承担违约金4.5万元。本院对上述争议焦点分别评述如下: 一、关于深兰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解除《框架协议》,进而要求**公司退还诚意金250万元的问题 本院认为,深兰公司和**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因**公司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依法解除。理由如下:首先,深兰公司和**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中并未对该协议的解除进行约定。但深兰公司和**公司于2018年9月7日签订《框架协议》后,除签订了《临电施工合同》外,并未签订任何的正式施工合同,且截止本案起诉时,**公司也并未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开工时间进行第一批次的开工。其次,**公司在2019年期间就案涉成都崇州润恒城农副产品电商与冷链物流产业园B12-02、04地块涉及众多诉讼,案涉工程所在地块现已被查封,且**公司与其合作的企业就案涉项目的合作出现僵局。再次,基于深兰公司提出解除《框架协议》的主张,**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出任何辩解意见。因此,深兰公司提出解除《框架协议》的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关于依法解除合同的规定,应予以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深兰公司基于《框架协议》解除,要求**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诚意金2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深兰公司基于《框架协议》解除要求**公司退还诚意金并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本院认为,诚意金的退还应以合同解除为前提,深兰公司是在本案第一次庭审(即2020年1月15日)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解除《框架协议》,而本院于当日将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通过法院专递向**公司指定地址邮寄,2020年1月21日法院专递被退回。因此,应视为深兰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将解除《框架协议》的意思送达**公司,**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故,《框架协议》解除的时间为2020年1月21日。深兰公司主张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计算退还诚意金的资金占用利息不当,应从《框架协议》解除之日,即从2020年1月21日开始计算诚意金的资金占用利息。深兰公司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临电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公司是否应全额支付工程款45万元并承担违约金4.5万元的问题 本院认为,深兰公司与**公司签订的《临电施工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根据约定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深兰公司举证证明临电工程于2019年1月21日通过当地有关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公司使用,且有**公司工作人员在现场移交单上签名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规定,本案中,案涉临电工程已于2019年1月21日竣工并交付**公司,且截止本案判决时,案涉临电工程的质保期一年已经届满,因此,**公司应按照双方《临电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包干总价45万元。故,对深兰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工程款4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临电施工合同》约定**公司应在2019年5月30日本项目售楼开始半月内支付合同造价的95%,即42.75万元,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支付剩余款项。**公司未按照《临电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系违约行为,应按照《临电施工合同》第十四条违约责任第三款按照合同总价(即45万元)的10%计算违约金的标准,向深兰公司支付违约金。故,对深兰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4.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公司对深兰公司的起诉,既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对深兰公司要求解除《框架协议》并要求**公司退还诚意金250万元、支付临电施工工程款45万元及违约金4.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深兰公司要求**公司从2019年1月1日起以2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退还诚意金的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本院支持以25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息至250万元支付完毕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深兰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签订的《成都润恒城农副产品冷链加工与电商物流产业园配电工程框架协议》于2020年1月21日解除; 二、四***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四川深兰电气有限公司退还诚意金25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标准为:以25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250万元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四***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四川深兰电气有限公司支付临电施工工程款45万元及违约金4.5万元; 四、驳回四川深兰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四***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380元,由四***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