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警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仁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4990号
申请人:江苏警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戴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佴凤奎,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妍,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浙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少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警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59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9000元,冻结的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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