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412执59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警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8号1幢6层。
法定代表人戴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警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30000元。现双方协商达成延期还款协议,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